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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強制查封第三者財產?

強制查封第三者財產?


求OO 發問於 2007-11-02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目前居住地址以前有登記一家有限公司
負責人是五等親,戶籍寄放在此但人實際不在此居住
公司於92年經營不善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獲准
目前仍在跟國稅局分期稅金
日前有一家之前廠商持支付命令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到住處進行查封動作
可是他所查扣的東西是屬於第三者私人物品


請問:
是否第三者住處物品也屬於查封範圍?
若不是可不可以提出抗告?
若可以抗告有那些程序?
公司債務跟個人無關不是嗎?
是否提出證明公司已經不在此住址以後就可以拒絕他們進入個人住所?
若可以請問需要什麼樣的證明如何申請?


請幫幫我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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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與股東原則上是責任分離的,亦即公司的債務,並不當然會等於是股東的債務,除非股東有為公司作保的情形,但如為有限公司,即使公司辦理清算解散,二年內,負責人應仍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如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則無此責任。

您所提第三人住處物品如確非公司財產,您應在法院進行查封時,要求書記官載明在查封筆錄上,當場提出您的異議,並提出您的權狀,租約或相關物品購買或所有的證明,如當場未異議,亦可之後向法院提狀洪議。

之後,向法院聲請查封的人,就要舉證該財產確為公司所有,才可接續進行拍賣或變賣等程序,否則,如查封拍賣錯誤,對方是要負責的。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wchern@omniservice.com.tw
Tel: 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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