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95年間從網拍購買了一個LV皮夾
今年96年10月左右因不再想用此皮夾
所以在網路拍賣出售(因當初也是從網路購得的)
結果被刑警在網路搜尋
他們指稱這是非法行為
未經原創作人同意公開販賣他們的東西
而且還懷疑那是仿冒品
經刑事局約談、做筆錄,還要把這個LV皮夾做鑑識
請問 :
(1) 如果鑑識後確定是仿冒品,本人會判甚麼罪?罰錢或坐牢?罰多少?坐多久?
(2) 未經過原創人同意販賣他們的產品會罰錢或坐牢?罰多少?坐多久?
本人在筆錄中其中有一問題問 : 知不知道未經過原創人同意公開販賣他們的產品是違法
本人回答 :不知道
這樣是否可輕判?
販賣仿冒品的罪重或輕?
本人只賣這一個並非大量拍賣
很多人也在網路販賣名牌但他們沒違法
我當初也是從網路購得的,那算我倒楣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劉小姐:妳好!
1.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處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以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同法第八十一條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為前提,因此如妳確不知其為仿冒品,縱將來鑑定後證明該商品係仿冒品,亦難以之為妳明知之證明.妳可以從妳以前所買之價格,及妳如何判斷為真品之根據,提出證明,使法院採信妳不知其為仿冒品之辯解.
2.萬一被證明妳明知其為仿冒品而故意販賣,依同條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金,該商品並須被沒收(次條).
3.反之如果是真品,妳將之轉售並無須經原創人之同意.
4.有罪,無罪不在出售數量之多寡,而在出售時是否認知該商品是否為仿冒品而已.一般而言,如果賣一個,因是二手貨其價錢比真品之新品稍低,又比坊間之仿冒品之新品之價錢為高,應可做為自己不知該商品為仿冒品之一種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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