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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民法364條所稱之「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法364條所稱之「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施OO 發問於 2007-10-26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之前獲得說明"民法第364條所稱之「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必須「即時」請求"

請問:
即時是指"發現商品瑕疵後即時"請求交換無瑕疵物?
或者指"交付商品後即時"請求交換無瑕疵物?


前者解釋好像比較合理(消費者沒有發現瑕疵的話,怎會想要賣家換新的給他)
但我們賣家面臨的問題是
消費者在第六年才跑來說發現冰箱不冷是瑕疵要換新的

說明中"冰箱故障,要先區分是冰箱原有瑕疵所造成,還是使用不當,甚至是自然損耗所造成,除非是冰箱瑕疵所造成,否則製造商或經銷商並無更換義務。 "


但我們的疑問主要是:
"民法第364條所稱之「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消費者的此種請求權到底是幾年? "
(解約是五年,那換新品呢?)


先謝謝您願百忙中撥空指點
施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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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玲

律師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玲律師答覆如下:

民法第365條之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至於是主張係瑕疵而非自然耗損,應由訴訟之原告舉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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