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以技術股名義與他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營運的糾紛其他發起人在數月後要求本人補繳股款
並不承認之前的約定
而我們也未立下契約
請問該如何是好
拜託指導我一下
感謝
A: 已委請律師回覆處理!
律師
A:
王女士:
依據來文所示,台端雖未持有技術股折算股款出資額之書面約定內容,然因公司設立之初,均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提出「公司章程」及「股東名簿」,其中會登載股東之持股比例、出資方式等相關事項。因此,建議台端向公司所屬之經濟部辦公室申請抄錄「公司章程」與「股東名簿」等資料,以便由律師判斷如何提出較明確有效之法律意見。
臺中市菁英法律事務所許瑞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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