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開設電子商務公司,從事網路拍賣,可否賣家與買家約定強調先「不得退貨」,消費者保護法7天鑑賞期就無法成立,這可行嗎??
律師
A:
陳先生您好:
網路拍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屬「郵購買賣」,依同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如不願買受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此項猶豫期間之規定係法律為保護消費者所設之強制規定,約定「不得退貨」,違反上開強制規定,依同法第19條第2項該約定「無效」,故不可行。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應由企業經營者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故退貨之運費、郵資等亦應由企業經營者(即出賣人)負擔。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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