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為XX營造公司之小包
XX公司欠付本公司幾筆工程及尾款,共計40+萬
逾期期間有3年多、2年多、1年多 (共5個工程)
聽說工程款必須在逾期2年內訴訟,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請問是否有這樣的規定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請參照民法第127條及129條以下之時效中斷等規定(可上全國法規入口網站查詢)。
民法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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