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有買預售屋,最近就要交屋但有些問題
合約中有訂定違約一天賠償萬分之五的利息
可是它違約已超過一年以上,違約金賠償金額不足
我因它違約所造成的房租支出及交通費支出是否可以跟建設公司要求損害賠償?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一,按民法第250條之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二,若 臺端與建商之合約所約定違約金性質上屬"損害賠償總額違約金"者,則合約中所訂定違約一天賠償萬分之五的利息之條款,即為 臺端因建商違約所生損害之總額,是以, 臺端僅能就該條款之約定請求賠償一天萬分之五的利息.
三,倘合約所約定違約金性質上屬"懲罰性違約金"者,則 臺端除得依約請求一天萬分之五的利息外,尚得向建商主張 臺端實際上所受之損害(如:房租支出及交通費支出),故而,系爭合約中之一天萬分之五的利息約款究竟屬上述何者違約金性質,仍需就合約內容審酌始得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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