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為一有限公司
其中一股東為某甲,已離婚配偶為某乙
其長子A為配偶某乙與前夫丙所生之子
其長女B為某甲與某乙所生之女
今某甲死亡
請問其出資額誰有權利繼承?
公司應取得何種文件辦理變更?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一,按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而本條所稱配偶係指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之配偶而言,故某乙既已與某甲離婚,自非某甲之繼承人.
另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乃被繼承人之子女及孫子女,然而,依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反面推之,長子A為配偶某乙與前夫丙所生之子,即非某甲之婚生子女,自亦非某甲之繼承人無訛.
相對地,長女B為某甲與某乙所生之女,即為某甲之婚生子女,故係某甲之繼承人無誤.準此,某甲死亡,其出資額應由長女B繼承.
二,因有限公司是以出資額為股權,故若欲變更時,應備齊申請書乙份,變更登記表兩份,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正本乙份,公司章程對照表乙份,公司章程乙份,股東名簿等文件,詳細資料仍需詢問經濟部或上經濟部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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