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如果公司透過匯款溢發薪資
而告訴員工已是2個月以後的事
並蹺由把多發的薪資退還是正確的嗎?
但員工已把錢花完該怎麼辦?
(金額不小...約一萬多)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因惑者,您好:
一、按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針對公司溢發薪資予員工乙事,因該筆金額既非屬於員工依照僱傭契約所應得之薪資額,則所得該項利益自屬不當得利,因此,公司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公司自得請求該員工返還溢收之薪資。
二、又,民法第182條第1項固然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惟如 題所述,員工針對薪資溢領很難證明不知溢領款項並非薪資所得,所以縱使已花用完畢,依法仍應如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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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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