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數年前兄長開設公司(個人為員工)
在未取得個人同意下便將個人列入公司股東並申報股東所得
但個人從未穫得股東所得金錢及憑單
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於93年遭到廢止
現收到稅款補交及罸款
請問個人應如何處理?
又本人之兄長應負何種責任?
>洪瑞燦律師
>傳理法律事務所
> 發表於: 2007-09-17 12:38 pm 文章主題:
>可向國稅局申請複查,表示你並非公司股東,亦無股利所得;也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但你兄長可能會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因為這是公訴罪,你們又是兄弟,故建議你們先協商(例>如他把稅及罰金繳清),以免你兄長涉及刑責。
再請問,如兄長己無力支付,且因此為逾期稅金,加上罸金過高,個人亦無力支付,是否有別的方式處理?
例如提出異議,只負擔本稅,分期交納等等...?
A: 異議(複查)要有理由,除非表示你並非公司股東,亦無股利所得,否則你並無理由。至於只繳本稅而不繳罰金應該也不可能,至於分期繳納,必須因天災事變或遭遇重大財產損失才能向稅捐單位申請,你可以試看看。如果案件已經到達行政執行處,你也可以找書記官談看看,通常可以分期,依金額高低而有不同期數。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