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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二手屋糾紛問題

二手屋糾紛問題


sOOOOO 發問於 2006-03-03 | | 其他

Q: 二手屋糾紛問題

您好:
去年12月跟經仲介買了大樓公寓,當初要購買前要求屋主要保障房屋一年
但仲介和屋主卻跟我們說二手屋沒有在保障的!
買賣前我再三的跟仲介和屋主確認房子管路全都沒有問題吧!?
因人未住進去所以不知道房子有什麼問題,而他們也跟我保證沒有問題!
房子裝潢好後搬進去住約一個月,前天我家流理台的水管竟然爆開了
整個家裡大淹水裝潢也因為淹水的關係泡了水現在部份裝潢有問題
住進來後發現房子一堆問題像是
流理台下也因為淹水泡水的關係所以地板全都竅了起來
二間浴室的水流很小小到都快不能洗澡了熱水也不熱
主臥的廁所地板也隆起一個不小心磁磚就會爆開的感覺!
昨日請水電師父來修理時,水電師父說熱水器管路老舊而且也損壞無法控制選擇熱水
所以熱水不熱~水流太小是因為管路阻塞有幫我們通了一下

請問以上這些問題我可以要求仲介和前屋主賠償我嗎?
昨日仲介來瞭解情況~他的意思好像只要賠償我們水管更換的錢1800
但是浴室地板地板也隆起和裝潢那些問題等全要求我們自己負擔
有請人來估過價光是整修那些東西~我就要再花上好幾萬元耶!
若是他們不賠償我,我若要告他們的話可以嗎?會有幾成的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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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房屋買賣的責任,先看買賣契約內容怎麼寫的,依契約規定優先。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則依法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但有例外,也就是「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開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故所稱中古屋不負擔保責任的前提是於契約成立時即為雙方所明知之瑕疵,因為這一部分已經在價格考量之內了。

依來文,賣方有「保證」且確認「沒有問題」,那顯然就這一部分是應該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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