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將與他人合夥 本人為公司負責人 其合夥人握有公司大章 而本人有小章 不知這樣是否對本人有保障
煩請指導告知
萬分感謝
A:
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均要有公司的大小章用印,方屬適法,公司的大小章原則上也均以公司在登記上的法定代理人負責保管,因此,若您為公司的負責人,則您可負責保管公司的大小章,以利公司平常事務之處理。若由你保管小章而由另一合夥人(或股東)保管大章,而公司的大小章若有登載於經濟部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上,就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的部分而言,尚屬有保障。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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