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
本合夥事業分2階段說明 第一階段為投資機車20部.浮潛設備 佔原有商家這2項營業項目40%
第二階段擴大經營 機車50部 浮潛設備200套 增建建物2層樓 燒烤器具.....
總投資的持股比例為各半50%.交由對方經營.並於93.3.22簽訂合約.我方均依合約金額將資金到位
至94年9月份我方查帳時.發現對方無匯款記錄.對方聲稱於工程進行過程中已用現金給付.93年-94年
9月份我方發現帳目混亂.於10月30日要求對方暫停營業至雙方開會協議再行復業.停業期間並完成
查帳.
查帳完成.為虧損狀態(帳目多為對方報出.難以查核).雙方進行開會.我方提出300萬元希望對方放棄經營.由我方吸收他的股份.獨立經營. 對方並不同意.我方反之要他出同額.將我們整併他的回答是:我沒錢吃你們.但是我也不可能讓你吃.雙方鬧的粉不愉快.........事隔10多天對方來電.重聲立場.但表明可以退出經營股東.轉為單純的股東不管經營事務.但我方均須將報表上傳.我方同意.95.01.01日開始由我雙經營.我方要求簽訂新的合約.他則是用各總理由拖延.但我方已開始接手營業.1各多月又發生干預執行的狀況.我方決定不在姑息他.確定不在要合作.但是他總是不願出面處理....導致至今還在暫停營業.......請問我們開如何處置.停業期間的損失又該如何
A:
您好,
請問是單純合夥還是有以公司型態經營?若單純合夥,則依合夥及你們的契約來處理,若有成立公司,則需依公司法的規定處理。
A:
您好,
再補充一下,這樣的問題,建議你直接找個律師研究最佳策略來處理,網路上隔空問診無法提供你具體的作法,幫助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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