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在下目前有一間房子出租,該房子位於頂樓,每逢刮風下雨時都會漏水,房客也多次向我們反應,我們也盡力去做到修繕的責任,另外也多次請水電工來處理,但卻不見到效果;現在合約期滿,房客雖然搬走了,但仍有大型傢俱留在屋內。
想請教:
1、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傢俱損壞,屋主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
2、在契約中有一條:如房客遷出時,若有遺留的物品,視為放棄,並由屋主處理。
這樣,屋主是否該負起清除的責任 ? 屋主的處理方式是否可為 [要求房客處理] ?
3、在傢俱處理完畢前,屋主是否有權扣押押租金 ?
敬頌時綏
簡,20070808
A:
您好:
依民法第455條之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而所謂返還租賃物是指將租賃物回復原狀後返回給出租人,因此,承租人搬離後,有義務將其所遺留之家具搬離。
因為您與房客的合約中,有「若有遺留的物品,視為放棄,並由屋主處理」之約定,因此,若確有家具遺留在租賃物內,而房客經通知處理後仍未處理時,則屋主可自行處理,並就處理遺留之家具由押組金內扣抵之。
不過,為免將來爭議,請房客處理遺留家具以及若不處理家具由出租人逕行處理,而處理之費用由押租金扣抵等情事,建議先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催告房客履行。
又家具若是在屋主處理遺留家具的過程中造成損壞,因為已視為廢棄物,故出租人並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蔚中傑 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