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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盟業者的法律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07-08-02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加盟一家咖啡連鎖業者「屏東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但由於總部的招牌以及包裝物的字體及LOGO侵害到「高雄金礦」 的智慧財產權
可是之前參與加盟時總公司告訴我們他們是「高雄金礦」的集團
以詐騙之術讓我們誤會
因此而簽下加盟契約,並繳納加盟金80萬元整
但現今卻收到真正「高雄金礦」總部的提告書
並要我們拆下招牌
現今總部避不見面「屏東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試問我該如何解決?
可否與該公司解約,要如何解約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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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商標法之處罰,以行為人知情、故意為限,現在提問人既然已經收到商標權人之通知,就不應該繼續使用該商標,否則將有刑事責任。
二、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因此,提問人可撤銷訂加盟契約之意思表示;如果契約有解約條款或商標係加盟條件之ㄧ部分,提問人也可以解除契約。
三、撤銷或解除契約,可用存證信函通知,如無法寄達,可聲請法院公示送達。

黃國鐘

律師

五翰法律事務所

A:  應該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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