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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公共走道


WO 發問於 2007-07-18 | | 醫藥農牧業

Q: 鄰居以磚牆佔用公共走道作為自己之房舍, 辯稱該磚牆是前屋主所建, 他不必拆除. 經存證信函告之其行為已侵犯他人之利益, 他仍置之不理. 請問 "磚牆是前屋主所建", 該鄰居仍算是竊佔嗎 ? 與侵佔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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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無論「磚牆」是現任屋主自建或前任屋主所建,民事上,只要是現任屋主(所有權人)都有拆除義務,其他土地共有人可以請求。
二、刑事上,如果是前任屋主所建,現任屋主並無竊佔問題,但購買時,如果知情,有時會構成贓物罪(頂樓違建曾有類似案例)。
三、「竊佔」是不法佔據他人之不動產;「侵占」則是將所保管之物佔為己有,通常物是指「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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