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95年1月25日晚間開著TOYOTA的TERCEL 1500c.c
因當時是天雨霧重,按下除霧器後1~2分鐘後居然後方一聲爆破聲
整片後擋玻璃都破裂,加熱線有燒焦現象
心想所幸有隔熱紙吸附住,且幸是在市區低速行駛中,否則其結果實不堪設想.
95年1月26日前往永和營業所欲處理該問題,卻遭到吳廠長以玻璃老化和貼隔熱紙的關係以及除霧線老化還有近10年的車齡為由,所以是屬於消費者自行負責的部份.
對於此話,本人深感疑惑,玻璃和除霧線並不屬於易損件,不屬於消耗品,更不屬於定期保養或更換的零件,何來[老化]之說?
本人於95年2月6日寄出存證信函,2月21日與台北縣政府消保官及和泰汽車之代表一同協調未果
因消保官要求對造公司改善其使用手冊加列文字和聯絡該型車齡滿9年之車主回廠檢查
如發現除霧線有應更換或維修之情形,應立即免費處理,如未改善,得以依法發布消費警訊.
晚上接獲和泰代表來電表示,願意支付更換玻璃之費用,不過需簽定協議書,但無法感受到有誠意的感覺.
豈料隔日和泰汽車委託消保官轉達公司,願以支付玻璃費用和精神賠償1000~2000元
消保官說行政處分的內容只有訴訟才得以要求法官請求執行。
另外還要求我將狀紙先行送達給予過目,並限定在下週五前。
問題:
故想請教各位在法律界的專家,能夠給些意見?
還有這是消保官的權限嗎?謝謝!感激不盡.
A: 已委請律師回覆處理!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