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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養


郭OO 發問於 2007-07-05 | | 商業流通業

Q: 由報載得知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子女收養年齡放寬由須20歲以上改為16歲以上即可,請問:那我該何時提出申請辦理是須通過後滿一年嗎?還是現在就可申請辦理,又該如何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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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4bd0e5adf="郭浚弦"]由報載得知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子女收養年齡放寬由須20歲以上改為16歲以上即可,請問:那我該何時提出申請辦理是須通過後滿一年嗎?還是現在就可申請辦理,又該如何辦理呢?[/quote:14bd0e5adf]
一.關於收養之年齡限制,民法第一○七三條修正為:「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他方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此部分是指比被收養人大16歲以上,不是被收養人滿16歲即可,要特別注意。
二.本條民法1073條,自公布日施行,因此不需等待一年。
三.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故如欲收養小孩須先向法院聲請認可,待法院認可後再提具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四.收養之認可
1.認可的法院:
由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就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聲請認可的人:
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
3.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
(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5)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者,就不須提出。(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4.法院的調查:
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收養人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認可。
5.認可裁定送達:
十日內無人抗告即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有差異。
五.收養契約書實例
網路上或法院均有範例,可以自行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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