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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遣散費的問題請教


劉OO 發問於 2007-06-15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若工作兩個月未滿三個月遭到遣散
是否可全力爭取應得之遣散費?
可以爭取多少呢?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365
黃文玲

律師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玲律師答覆如下:

如雇主任意遣散員工,勞工得請求資遣費,資遣費之計算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第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第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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