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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可算詐欺嗎


Anonymous 發問於 2007-06-06 | | 其他

Q: 請問我最近再拍賣網站上購買一之2手手機
賣方當時說去年買的保固兩年,所以還有一年半的保固
這隻手機品牌的保固是配件保固一年,手機兩年
所以具賣方所說保固到2008/9月的說法現在配件還有半年左右的保固
可是我這幾天去手機公司詢問更換配件之事,
手機公司卻跟我說配件保固的一年已經過了
所以要自己付費
可是依照賣方賣我時的說法保固還有一年半,所以保固才過半年而已阿
那賣方當時說的保固期就跟實際的保固期不一樣
等於商品跟描述的不同...
我不是就被騙了嗎!?
我是看賣方說保固其現在才過半年左右才購買的...
這樣的話賣方可以算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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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訪客先生:你好!
1.刑法上的詐欺主要在處罰犯罪者的不法意圖及使用詐術,因此對方須具備不法所有或得不法利益之意圖,且須向你使用詐術,始能成立詐欺.否則僅止於民事責任之問題.
2.依民法第354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規定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無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無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又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同法第350條亦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惟買受人應依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買人負擔保責任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日後發現者亦同)(民法356條)因此似你之狀況,應是如何證明對方有做該保固保證之問題.如無契約可據.而你又已使用一段時間卻未查證.恐難於發生故障時.再主張對方有此保證.
3.如你有證明對方確曾作此保證,則該項更換配件的費用損失自可向其請求.若對方不履行,依民法第353條第二項之規定得解約請求返還價金.

A:  訪客你好,試針對您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就您所陳述的問題,您與賣方成立一個買賣契約,你來信提到賣方說手機保固期間還有一年半,這是屬於當初你們所成立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若當時賣方對保固期做故意的錯誤資訊傳達,使你陷於錯誤而為買受之意思表示,導致於期後您需自費維修,關於這部分,你應當可以依債務不履行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或得選擇在一年內依民法第92條,以受詐欺為由,撤銷你買受之意思表示,使雙方之買賣契約不成立,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至於你自費維修之損失,在經依法撤銷後,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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