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大律師,您好!
僅再提問
一.原問題:
1.我同事為印尼華僑,最近她老公吵著要離婚.
2.以前曾發生過家暴,且有去驗傷;但已超過時效.
3.我同事的老公,不時的劈腿.且於上星期五帶女生回家過夜,或者偶爾不回家過夜
4.我同事的老公,還跟我同事說:小孩你要,可以給你;若你不要,我也可以養;而小孩若我養了,也不用跟我拿贍養費.我同事基於:二個小孩都跟她,她會有困難;也怕她老公後續不肯再給錢,所以願將小孩給老公(有公婆可幫忙照顧,而她只一個人在台灣),但保有探視權.
5.我同事只握有她老公與其它女生的往來email(她偷看的..)
6.她老公一直催她離婚,並說:若不離,就走法院,到時你什麼都拿不到.她公公亦附和.(她公公也會打老婆,且曾打過我同事)
二.狀況
1.丈夫名下有房子.
2.剛結婚時,錢是共同管理(由老公將錢領出來,交由老婆使用),由老婆去支應家用及房貸.共同管理持續一年多,爾後皆由老公負責.
3.因房子是買老公的名義,故貸款扣款亦是以老公的帳戶支應.(由老婆將錢存入老公帳戶)
4.未有任何財產協議.
三.問題
1.我同事可要求分配老公財產嗎?
2.夫妻間未有約定財產,則離婚後,夫妻間財產如何分配?
謝謝!
A:
您好,
1、民法第1030之1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是丈夫名下之財產,若為結婚後用自己賺來的錢買的,則需列入婚後財產,來計算是否有剩餘財產可資請求。
2、夫妻未有特別約定,當然為法定財產制,亦即各自的財產各自管理,離婚時各自取回。但會有上開剩餘財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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