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茲提下列問題.
一.狀況說明
1.我同事為印尼華僑,最近她老公吵著要離婚.
2.以前曾發生過家暴,且有去驗傷;但已超過時效.
3.我同事的老公,不時的劈腿.且於上星期五帶女生回家過夜,或者偶爾不回家過夜
4.我同事的老公,還跟我同事說:小孩你要,可以給你;若你不要,我也可以養;而小孩若我養了,也不用跟我拿贍養費.我同事基於:二個小孩都跟她,她會有困難;也怕她老公後續不肯再給錢,所以願將小孩給老公(有公婆可幫忙照顧,而她只一個人在台灣),但保有探視權.
5.我同事只握有她老公與其它女生的往來email(她偷看的..)
6.她老公一直催她離婚,並說:若不離,就走法院,到時你什麼都拿不到.她公公亦附和.(她公公也會打老婆,且曾打過我同事)
二.問題
1.若小孩都讓給丈夫,是否還可要求贍養費?(我同事曾跟她老公提,一個月給3000元,她要幫小孩存;但她老公拒絶)
2.若走法院,真的是像她老公所說一樣?(我同事處弱勢嗎?)
3.我同事曾氣到想找徵信社,但費用太高;請問僅依往來郵件,可告通姦嗎?而因其係偷看丈夫的郵件,若是公開了,我同事是不是也犯法了?
謝謝!
A:
您好,
1、離婚可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內之條件,只需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雙方之約定均會有效,而判決離婚則需符合離婚之要件。至於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申言之,若妻子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是可以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與小孩子的歸屬無關。
2、小孩子的監護與扶養是分開的,縱然監護權歸媽媽,爸爸仍有給付照顧小孩子生活費之義務,若先生的部分有固定的收入,是可以考慮爭取監護權並請求對方給付小孩子的扶養費。但若對方只是民間企業,工作不穩定,則綜然法院判決,實際上是否真能拿到扶養費仍有許多的困難,此時確係不宜爭取監護權。
3、依來文,破壞婚姻的是先生,太太並無過失,於法律上太太反而是強勢的,只是實際面將來未必可以勝訴判決去處理。
4、欲告通姦,需要相當的證據來證明,文中提到老公帶女生回家過夜,能否由小孩子來當證人?此部分可找律師當面研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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