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個人之前公司因發生財務問題遭資遣, 公司開立分期支票支付資遣費
但未及數月即被銀行資遣通知退票,
請問:
1.遭退票之資遣費部分該如何做有效追討?
2.曾詢問委會回覆-->當初領取分期支票支付資遣費即代表已領到資遣費, 後續遭退票不關他們事,真是如此嗎?
謝謝你的協助!!
律師
A:
張義先生:
依民法第 320 條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故在公司因給付資遣費而開立的支票未兌現之情形下,公司對你的資遣費債務仍不消滅。
你的請求權基礎有二:
一、依票據法行使票據債權,惟需注意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追索權時效有一年,但依票據法行使票據權利,其遲延利息為6%,比民法規定的5%高。
二、依勞對基準法對雇主行使資遣費債權。
廖信憲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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