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吾因土地糾紛事件,業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在案。
和解筆錄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應將尾款給付完畢。
兩造雖經數度協商,惟對付款條件(付款時間、分期次數及金額等)皆未達成協議,目前正積極協商中,現對造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吾之建物及存款予以查封。
請問:
一、建物遭查封再來是否會遭拍賣(法院文號為裁全字第××號)?
二、對造對付款條件尚未達成協議,且亦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在吾名下,執行名義附帶條件應未完成,對造是否可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或另行訴訟等?
三、法院訴訟和解之效力(已和解1年)不是視同判決確定嗎?對造對此事件可以請求法院繼續審判嗎?
兩造目前只是對付款條件尚未談妥,並非不給付價金或未依約給付,對造聲請假扣押應係防止吾脫產,還是另有實質意義?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1、假扣押而已,不會進行拍賣程序。
2、關於執行名義的問題,請利用搜尋功能尋找。
3、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所以對方可能是要主張此一情形請法院繼續審判。
4、對方大概是想推翻原來的和解,並依原來的請求請您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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