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
本人為一家知名公營事業勞工
因本公司極力推展觀光事業欲招攬遊客推銷及購買本公司產品
這一、兩年來進駐承租販售產品之廠商寥寥無幾、意願不高
所以本人之配偶為了幫忙公司也加入承租販售
不料卻遭同行眼紅妒嫉
起先是有人以公司員工匿名方式投書檢舉總公司政風處指名道姓說本人不當得標
經參與投標主管書寫報告及搜集相關招標過程資料
總公司也已經回文澄清結案
事發最主要原因是因為每攤位都各自有六項保障性產品不得重覆販售
之前三個攤位於95年3月份得標簽約,其合約上只寫販售三項產品
公司於95年5月份發文給其三家廠商重新書寫其限售六項保障性商品
本人之配偶於95年12月份才得標進駐
其商品也完全避開其他三家廠商之保障性產品
不料其中一家於96年2月故意進貨與本人配偶之販售產品衝突
其理由是根據最原始合約之三項產品為依據
請問:
1、這樣子95年5月份發文所填寫之商品依據何在呢?
2、請問該依據何時所填寫之商品為準呢?
本人當時也請公司協調、可是協調不成
本人也知道這是公司合約審核之問題
但是這卻成為事情的開端
經公司協調不成
也因為其三家廠商合約已於96年3月份已到期
但新約未定之前可延續3個月營業
也許公司是想從新約重新審核
但是對方卻因為我是公司員工
從96年4月1日起幾乎每天不定時的由她和她僱用的員工
在未經過本人及本人配偶同意下於賣場進行拍照行為
讓本人及配偶每天生活上產生極大的恐懼與不安
一連10多天都是如此的行為
事發當日還是非常刻意的對本人進行拍照
所以我至她攤位前想要問個明白但她卻一副不屑的臉
而她雇請的員工卻又煽風點火的語氣說不要理我這種人
因而激怒我一個很直接的反射動作隨手抓起她所販售之產品
(乾燥魚乾大約200公克塑膠包裝)
往她面前丟去而彈至她左手
因此她便報警提告我傷害罪名
她也去驗傷、醫生填寫是挫傷
本人因當時的衝動也想與她道歉
可是她卻一再的避而不見也不談
事後本人也透過公司主管與她協調,至今全無下文。
而今法院傳票也寄達,傳本人於5月16日下午開偵查庭
試問:
3、當下情況本人該如何解決此官司?
4、最嚴重程度為何?
5、開偵查庭之前本人是否可以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請解惑、無限感激..........
A:
林先生:你好!
1.公司與得標商簽約保障三項產品他人不得販售,應以簽約為準,公司不得片面變更.
2.因此95.5公司片面發函給得標商限售六項產品.如與先前之簽約內容有衝突.自不能拘束該已簽約之廠商.
3.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額度依刑法施行法1-1條規定提高三十倍)
4.如確有傷害對方,可經由和解後於一審判決前撤回告訴解決本案,因傷害案屬告訴乃論之案件,被害人不告即不論罪.
5開偵查庭之前或偵查中,甚至一審判決前均可隨時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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