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公司為一小型商務飯店,約莫1個月前 我公司一夜班櫃檯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於夜間上班,趁同儕不注意時,利用客戶刷卡消費,暗自側錄數筆客人信用卡資料,並提供給偽卡集團製作假卡且盜刷數筆消費金額, 而此名員工已於半個月前離職,如今客戶與銀行皆向我公司反應他們的信用卡有遭到盜刷。
請問我公司應如何對應?又因服務業人員流動率高,此等品行問題實難控管,故此員工個人行為,是否我公司需負責? 我公司如事前毫不知情 是否也會受到連累?
感謝大律師協助 十分感激~!
律師
A:
陳先生:
依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故雇主應故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建議:對於在業務上有接觸公司收款之員工在錄用時要求人事保證,並在櫃臺附近加裝監視器加強監視,且應要求應在客戶視力所及之範圍內進行刷卡,即刷卡機應置於櫃臺上人人可見之處。我國國情刷卡機一向置放於櫃臺較低處下,而日本國情刷卡機一向置於消費者一眼即可見服務人員刷卡動作之位子,以避免人謀不臧。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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