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您們好~
緣由如下:
之前我將經濟部核發的商標印製在商品上卻因此被某廠商提出告訴
原因說是商標過於雷同
可是經濟部已核發給我,且我所註冊的商品該廠商並無申請註冊啊!
請問:
1、這樣我違法嗎?
2、如果廠商以商標異議理由沒有大量廣告來反駁我又該如何?
3、我們彼此的行銷手法不同銷售管道也不同,我的市場不需要大量的廣告做行銷,這樣就算商標雷同違法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依據商標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條,是關於侵害他人商標的刑事責任規定,第一點台端若有核發商標權註冊享有商標權,是有權利的,第二點台端應不會有犯罪的故意,第三點如果有權利爭議那是異議廢止的問題。
二、異議是權利,最後的結果才是重點。
三、行銷、銷售使用商標,每家公司有不同作法,然最後還是以何人有商標權利作最後的確認,在此之前,除非有假處分或其他法院制止命令,形式權利人仍然可以行使權利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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