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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賠償


龍O 發問於 2006-02-13 | | 傳統製造業

Q: 我在去年11月中旬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經交通肇事委員會判定為對方過失,因此對方保險公司已同意全額賠償我車子的修復費用,不料前陣子收到通知,因對方不服裁決意欲上訴且要求其保險公司終止賠償,致本人上下班代步交通工具至今仍滯留保養廠
請問:
1.我能要求對方保險公司先支付維修費用嗎?
2.如對方欲上訴,是否有時間之限制?如一直拖延,那我該怎麼辦?
3.我能要求對方賠償車輛維修期間,交通費用或其他賠償嗎?
煩請告訴我,我現在應如何是好?..................不勝感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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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一方面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一方面亦同時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因此:
1、保險公司通常需有和解才會給付,不可能先行給付。
2、你可以先行估價或自行修復而請求對方保險公司給付費用,而該估價費用之證據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直接進行法院的訴訟程序,可以節省一點時間,但只要進入訴訟程序,必然會曠日廢時。
3、交通費除非與你的損害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亦即該車輛的使用為不可或缺之一部分,不然無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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