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如對方未依調解委員會調解所訂還款期限還款
是否要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依調解內容還款
俟對方逾期未回應後
再將該存證信函做為未履行調解事實之佐證
再進行強制執行聲請呢?
但若這樣做
對方如果在收到存證信函後趕在強制執行聲請前脫產,又該如何防範?
另請問強制執行聲請狀範本林林總總,內文旨意大致相同
但文字及格式都略有差異
例如司法院範本與法院本身印好制式範本亦不同
如果因為此間差異,是否會遭法院退件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應無須先以存證信函通知,而可以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須陳明自何時起停止付款。可強制執行之金額若干。
二、任一範本應均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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