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規定。
印章可代替簽名,蓋章與簽名有同樣的效力。如有未授權蓋印情形,恐有偽造文書等之刑事責任需要您再進一步向對方提出告訴處理。
個案情形,您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由律師協助您為爭取,以維護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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