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好:
本人於951.5訂了一戶成屋,付了10萬當訂金,建商給我1張簽單,
附帶約定如下:
1. 增家電....如現場陳列。
2.本價格為買方出價,經公司同意後自動轉為訂金。
3.若於95.1.6 18:00前公司未表同意,原金返還。
預定簽約日期:另議
賣方資料......
本約簽定後視同雙方已成交,任何一方違約即依民法買賣違約慣例。
予以改收訂金或加倍返還定金,關於此項訂購人已充分知悉。
本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為之。
就這樣簽了。賣方也於95.1.6 18:00前同意,而我於95.1.26另簽署約定同意於95.2.23日前相約簽約日期。
在此之前至現在,我都沒有拿到其它任何文件,如契約之類的,更別說審閱期。
1. 現在我不想買,我可以要求退回這訂金10萬嗎?
2. 賣家說如不買如同違約,訂金就沒了,我還沒簽約,這樣合理嗎!
3. 若可以退回訂金,什麼期限以內可收到
請不吝告知. 謝謝!
A:
您好,
1、按定金除有證明本約成立之「證約定金」外,民間尚有僅能證明預約成立之「猶豫定金」。亦即,在成立本約以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擔保本約之成立,如交付定金之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受定金之當事人得沒收其定金,受定金之當事人如拒不成立本約,即應加倍返還定金,此項定金之作用僅在證明並擔保預約之成立及履行,即在擔保本約之成立,與用以證明本約成立並確保本約履行之證約定金即屬有間。故若解釋當事人之真意,認其合意所交付之定金性質屬「猶豫定金」,則該定金之交付只發生視為成立預約之效力,至於本約是否成立,仍須視本約必要之點是否合致而定。
2、又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定有明文。故能否請求返還定金,仍需視雙方約定或本約未能成立之責任歸屬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3、就實際上,建設公司願意全額無條件退還定金之機會,少之又少,你要有心理準備。因為雙方認之既有不同,你若透過法律程序,必然是需要時日,而建設公司就算輸了,也是退還定金加利息而已,在訴訟上,雙方之先天地位已不相同了。所以你必需考慮各種因素後與建設公司談判取回定金,思考如何才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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