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被冒名簽上本票,我收到本票裁定後不到10日就提出{抗告}與{確認本票不存在之訴}
今日收到抗告駁回通知書(意料之中),
想問律師
A.目前狀況是法院會因為我已提出{確認本票不存在之訴}所以就[主動]停止強制執行嗎?
還是需要我本人寫什麼書狀之類的遞交給法院才能停止強制執行呢?
B.實務上被強制執行前會先收到通知嗎?還是財產被扣完才被通知?如何得知自己被強制執行?
C.抗告駁回後,債權人會收到[本票裁定確認判決書]嗎?(但我已提出{確認本票不存在之訴},只目前還沒收到任何新通知)
A:
您好:
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後,民事法院僅會審理關於該案之爭點,但執行法院則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原則上不會因為起訴與否主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第1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第2項)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第3項)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亦即如您起訴符合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時,依照同法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如不符合前述第195條第1項之訴而屬於同法同條第3項之訴時,則應另行提出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實務上是否會先收到通知應端視強制執行的標的而定。倘若係如銀行存款等標的,通常收到法院執行公文時已經在執行中;如屬應查封拍賣變價的(如房屋土地)等,則只會先收到查封的公文,後續會繼續進行變價相關程序。因強制執行之管轄依照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及第3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故若要知道是否已經被聲請強制執行,恐須向管轄法院查詢。
抗告駁回後,債權人會收到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進而可以開啟強制執行程序。此與是否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無直接關聯,惟倘若債權人收到確定證明書後正式聲請強制執行時,得依前述規定進行相關停止執行之處理。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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