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求職者填寫應徵報名表(報名表有個人基本資料、大頭貼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親自送至該公司承辦人收件,卻於面試當日發現該公司遺失求職者報名表,導致僅能現場補填寫重新報名,面試順序因此被安排到最後一位,且後續陳情該公司僅有道歉,未告知報名表遺失之處理方式,恐有個資外洩風險。請問是否有違反個資法疑慮?是否可再採取其他途徑請該公司採取相應措施?
A:
一、依照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者有損害他人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包含非財產上損害,且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結果為必要),就可能會構成此項違反個資法的犯罪。
二、依照您所述之情況,本件報名表遺失與個資法之立法目的無關,因此應予有無違反個資法無涉。倘若面試者要主張貴司有洩漏個資與報名表有關係,則必須要負舉證責任。
三、以上回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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