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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5年可申請不承認債權嗎?


張OO 發問於 2025-02-10 | 臺中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想請問ㄧ下,當初在中華商業銀行辦理現金卡時有卡債,當時有協商中承諾不在追加利息,不過後來中華銀行倒閉後,把債權賣給第一金融,當初時知道後有去找第一金融協商不成,超過15年以上後,年前突然收到法院寄來公文說要查封母親過世後分下來的4分之1房子,可以向法院申請不承認債權嗎?還是可以跟法院申請減免利息嗎?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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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固然定有請求權時效最長為15年的規定,惟所謂請求權時效乃指「得以請求」的時效,亦即權利人必須於時效內提出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如逾越該期間後,依照同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務人得以主張時效抗辯讓法院駁回權利人的請求。

然依照上開說明可知,請求權消滅時效係適用於「請求之前」,倘若該權利已經經過法院判決、調解成立等程序,使權利人獲得「執行名義」後,該執行名義應另行計算其時效,只要該執行名義持續有效(如定期更新、定期請求、定期聲請強制執行等),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是您所述情形,應端視執行法院所按照的執行名義本身是否仍在時效內,始能判斷時效抗辯是否有據。至於利息減免,應端視當初執行名義對於利息之計算為斷,如無特別情形應難以聲請減免。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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