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黃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因母親積欠銀行債務,若於接獲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後,將財產移轉與您個人名下時,可能涉及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大致如後,供您參酌。
一、首先,依據您所述,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後,母親擬將財產移轉予您名下,可能涉及刑法第356條規定之毀損債權罪。
二、依據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又,所謂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而執行名義,則以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各款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18八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再者,若債務人將財產移轉予第三人時,不論有償或無償 ,根據民法第244條之規定,債權人仍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有民法第2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四、換言之,若接獲債權人執行命令後,一但有移轉財產之情形,行為人可能涉及毀損債權罪之法律風險,且債權人依法亦得撤銷該移轉財產之行為,提醒您注意。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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