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上禮拜在二手社團購買了一件黑色外套 ,對方說是95成新沒穿過幾
次,所以我要照片他傳了上身照我就沒有特別去確認細節,也與對方約了面交,後來因為對方臨時有事,所以配合改成店到店。
後續收到衣服的狀況不是很理想,當下也馬上與對方做出了反應,對方說他沒有注意到,可能是灰塵請我先行清理,我稍微拿清水清理是清不掉的,也與對方討論後續的處理方式,希望對方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處理方式。
對方提出請我先去送洗再來看狀況,但是因為我擔心送洗完的狀況更不好或是有什麼問題無法處理,所以提議由對方送洗,洗衣費與運費我會負擔,但由於對方人在國外,所以他說要等他回國才能處理,後來他又提出我可以去送洗他不會怎樣,後來人就消失了,後來我在那個社團發文,賣家又跑出來私訊我說等他回國處理,因為我目前已經跑過兩、三間洗衣店,他們評估都覺得是摩擦後的痕跡,賣家跟我說等他1/26回國處理,請問那時候我還有任何與他談判的籌碼嗎?還是會建議現在就要求現在就退款?我想知道這樣要求退款是可以的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及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規定。
如所購買的商品有瑕疵,可以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是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消費糾紛您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返還退款,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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