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因為獎勵員工久任而有久任獎金的制度,
但是久任獎金簽署單上面內容其中卻有一點條件寫說“服從一切調遣”
這樣子的條件內容請問是合理合法的嗎?
久任獎金不是鼓勵員工繼續服務的“獎勵”嗎,為何會有附帶這種調動條件?
A:
您好: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原則上僅須締約雙方均同意下即得成立。
您所述久任獎金制度,除非係當初締結勞動契約之時已經約定清楚久任獎金之內容以及相關約定,則應遵守當初約定;反之,如係入職後才另外成立之契約,則應遵循契約自由之原則,由締約雙方自行商議、約定,一旦雙方均同意且無違反誠信原則與公序良俗時,契約均可有效成立。您所述「服從一切調遣」範圍或有過大之嫌,倘若後續實際上確實有違反如勞動基準法或民法強行規定等情形時,仍得依法進行救濟,解釋上不完全受契約約定所約束。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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