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律師
我想請教欠債務的問題
一對夫婦欠我將近有400多萬,我之前有和他們一起去民事訴訟調解, 已經調解完, 有說好一個月要環我多少錢,但他們都沒有按照條約日期支付給我錢, 他們開票是用他們的兒子名義去開的
(而他的兒子現在在美國讀書)
我想告他們的兒子信用破產,讓他兒子無法在(美國.台灣)生存
看他們會不會再環我錢
他們還有在做生意故意不環給我,他們是在(五分埔)賣衣服的,我不相信他們沒有錢環我
1.我有支票.本票
2.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
請問還有什麼辦法叫他們環我錢嗎?
或是可以告他們什麼罪逼他們環我錢呢?
A:
您好,
調解成立之後,未依約履行,自屬有執行名義,可以用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有支票亦可向支票發票人申請支付命令,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以上都可以獲得執行名義,最終仍需進行事後的強制執行程序。
因為他們是賣衣服的,裡面的貨物也算是他們的財產,屬於可以查封拍賣的物品,強制執行時可以針對這一部分去作查封,讓他們無衣服可以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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