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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違約賠償及防害商譽求償


劉OO 發問於 2024-11-10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因專案需求,委拖廠商執行專案。
> 廠商於 2024.10.14 提供總價為100,800(含稅)之報價單
> 我司於 2024.10.25 回簽報價單,廠商回覆「收到,沒問題」
> 專案開始進行,與第三方客戶在2024.11.06 召開啟動會議。(會議全程錄音)
>廠商在此會議中也同意加入與客戶討論的群組,並於2024.11.07 提供客戶要求資料。
>但廠商於 2024.11.08 因公司有接新的案子,表示不願再繼續進行。且擅自退出客戶群組,造成客戶恐慌對於我司的不行任。

問題一、
我要對廠商提告請求賠償,除違約及防害商譽外,還有哪些可以對廠商求償?合適的求償金額約落在多少?
問題二、
我在提告過程中除了準備所有專案討論的LINE截圖及報價email及會議錄音外,還有其它告證我是需要準備的?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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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問題一:如果有契約,先看契約有沒有違約金約定,有沒有特別寫是懲罰性違約金。

問題二:
準備的證據材料
1. 專案相關書面文件:報價單及回簽文件、契約或協議(如果有)。
2. 電子郵件、LINE 聊天記錄:包括報價單的發送與回覆、專案進行中的討論及承諾等,特別是涉及廠商撤出的通知及相關討論。
3. 會議錄音:會議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廠商同意參與專案並承諾繼續合作。但需要製作會議紀錄逐字稿摘錄重點部分與紀錄錄音時間。
4. 專案進度報告:任何專案進度的文件或紀錄,顯示專案在廠商撤出前已進行到一定階段。
5. 客戶的反應或陳述:如果有客戶對廠商撤出造成的困擾進行過書面或口頭表述,可收集作為證據。
6. 第三方證人或證明:如有第三方在會議或專案中提供的證言,尤其是證明廠商曾承諾合作並已履行部分工作。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違約及請求回復名譽

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27-1條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最高法院62 年台上字第 2806 號判決:「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

問題一:
依台端所述,對方突然拒絕履行契約而造成台端受有損害。建議可先檢視契約內容,有無違約雙方應各自負擔何等責任之規定或者有無約定違約之違約金,若有,則可依循相關約定處理。
此外,亦可向該廠商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者是主張解除契約,請求對方返還全部價金。
有關妨害商譽之部分亦可請求回復名譽,但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之部分。

問題二:
建議保留雙方完整的EMAIL、會議記錄、錄音、通訊軟體紀錄,並特別留意相關資料中有關契約成立、契約履行進度、對方告知不履行契約之部分,以及參與專案之人與前揭所述相關之內容,均可作為佐證。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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