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專家:
如果業者經營一購物網站
商品屬性是賣些保養品,有機食品...等等
例如有幾件產品名稱如下
產品A:好寶潤膚乳液
產品B:好寶普羅旺斯薰衣草精油
情況1.
在該項產品內容說明裡面
除了基本成分說明外
還有一段說明文字
1.1「潤膚乳液可以讓您的皮膚更細緻白晰」
1.2「普羅旺斯薰衣草精油可以提神醒腦,放鬆心情,且除您煩躁不安的情緒。」
1.3「薰衣草精油可以提神醒腦,放鬆心情,且除您煩躁不安的情緒。」
情況2.
在網站討論區
消費者問到有關於產品療效的問題
在討論區裡
針對產品A:好寶潤膚乳液、 產品B:好寶普羅旺斯薰衣草精油
除了基本成分說明外
還有一段說明文字
2.1「潤膚乳液可以讓您的皮膚更細緻白晰」
2.2「普羅旺斯薰衣草精油可以提神醒腦,放鬆心情,且除您煩躁不安的情緒。」
2.3「薰衣草精油可以提神醒腦,放鬆心情,且除您煩躁不安的情緒。」
問題1.
以上所有情況
是否都違反相關不可宣稱療效的規定?
問題2.
如果不明確寫出產品名稱也會違反相關的規定嗎?
明確的產品名稱:
產品A:好寶潤膚乳液
產品B:好寶普羅旺斯薰衣草精油
不明確的名稱:
產品A:潤膚乳液
產品B:普羅旺斯薰衣草精油 ,或薰衣草精油
問題3.
在討論區替消費者做說明或解答是否可以說明產品療效?
謝謝回答!
律師
A:
邵小姐,您好:
1.根據您描述之交易過程,對方並未將貨物交到您的手上,因此,對方尚未履行其債務。因此您除了可以依據民法第229條之規定催告對方於一定期限內履行給付該寵物用品外,尚能於催告期限經過後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
2.於您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後,自得依據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請求對方返還您所支付之新台幣10400元定金。
3.如對方之貨物已確定不能給付(例如:東西壞了或者是賣給其他人了但不包含單純的不想賣給你喔)者,您尚可依據民法第249條之規定請求對方加倍返還定金。
3.除了上述法律上之權利外,奇摩網站亦提供您相關之保障方案,您可以加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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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 229 條(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54 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9 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第 249 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相關實務見解
71台上2992判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確保其契約之履行,而交付他方之定金,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祇於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始負加倍返還其所受定金之義務,若給付可能,而僅為遲延給付,即難謂有該條款之適用。
28滬上239判例:民法第249條第3款雖僅就履行不能而為規定,於給付遲延或受領遲延不適用之。但因給付遲延或受領遲延至履行不能時,仍在適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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