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再請教律師:
對假扣押之執行有異議,欲提出聲明異議時是否有期限限制?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於接受上開執行命令10日內,應向法院聲明異議,是指接到銀行通知或法院通知起算?
A:
一、執行程序終結前,若有與法不合之程序,均可聲明異議。
二、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之聲明異議,是第三人(例如存款銀行)之聲明異議權,不是債務人,因此是以該第三人收到法院之命令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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