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再請教律師:
本事件因執行名義附帶條件兩造尚在協商中,附帶條件尚未成就時,債權人是否亦可假扣押?
如依法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請准予裁定駁回,撤回假扣押是否可行(引用法條)?
A:
一、民事訴訟法學者多認:取得合法之執行名義後,得以執行名義逕為強制執行,此情形已無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自不許債權人更為假扣押之聲請,但執行名義定有履行期間者,在到期前,執行力尚未發生者除外。(吳明軒著 中國民事訴訟法1574頁參照)
二、準此,個人認為執行名義條件尚未成就前,亦可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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