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於購買新車第十五日於高速公路上被後車追撞,當時正逢除夕當天行車速度僅約20~40km,後車應為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開車未集中注意力而追撞,造成車子後保險桿、後車廂、排氣管及後車廂左右兩側車體皆因撞擊而造成毀損及部分變形(車禍現場有請警察紀錄)。
事後有請原車廠人員鑑識確認上述損壞細節,保險公司隔日派人鑑定損壞情形,但保險公司理賠專員提出
1.後車廂僅需重新烤漆 2.變形的排氣管只做扳回 3.車後左右兩側因只有些微的變形不做維修(須注意看才知道,但車廠人員確認有變形)
想請教下列幾點問題:
1.因本車交車至發生事故僅約2星期,是否可提請損壞部分全部更新?或應如何提出合理的賠償請求?
2.因車子維修需7~10天修護,此車為公司車,如何提請所失利益或停業損害?
3.交車僅15日,車子本身在理賠上應算舊車,或應視為新車?
煩請不吝指教,謝謝。(因目前急於了解如何處理,期盼能盡快得到您的回覆)
A:
您好,
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一方面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一方面亦同時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因此:
1、車輛的損壞零件,是否有必要更新,應該車廠之鑑定為準,而非車主的主觀認定。
2、所謂公司車之內容與營業之內容為何,未見說明,通常來說,營業損失為法律上的「所失利益」,若能證明與車子的使用為不可或缺,當然可以請求,但營業損失之內容為何亦需舉證證明確有損失。
3、車子只要交車後,即有折舊的問題。
4、因為請求的對象應區分為保險公司與後車的行為人,二者所請求的內容未必相符,蓋因為保險公司可請求的給付通常比較多,例如有免折舊等…因為你有保費之支出,只要符合保險契約之內容,則保險公司依「契約」負有給付之義務,而對於後車行為人的請求,均需依「法律」之依據,二者請求之結果可能略有差距。故對於汽車的修復,應盡量向保險公司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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