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消保法第19條第1、2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規定。
消費者於通訊交易有7日買賣猶豫期間。預購商品是否適用該猶豫期,需視所預購商品的性質是否屬於客製化商品,即商品是否據消費者指示訂製成為個人化商品,如果屬於客製化商品,將不適用消保法規定買賣猶豫期間規定;反之,則否。
如與消費者間交易有消保法規定的交易猶豫期間存在,您將無法向對方主張交易的付款義務。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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