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貴公司得聲請調解,也可考慮與軟體廠商進行協商。另外,如果構成「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的情況(註),貴公司得聲請法院減少價金。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
民法第227-2條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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