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423條、第430條、第2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依題示,您承租店面是為了經營餐飲店之用,因此,房東應確保該店面有水可用,以符合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故您可先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如房東於期限內不為修繕,您可終止租約。若因而受有其他損害,亦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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