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詢問內容:請問強制執行追溯期是多久?欠了稅及罰單..因無收入及財產..法院執行收不到錢..請問要等多久強制執行才失效??是永久嗎??
行政法請求權時效5年...是否僅適用於稅捐機關??
如經移送法院執行要等多久強制執行才失效??是永久嗎??
(如果有了收入及財產..隨時可能被查封??)
(已故黃任中那時候欠稅超過5年..政府好像一樣執行??)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民事之時效因債權之性質不同而不同,須依法律規定判斷。
二、所詢應係行政執行之問題,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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