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84年3月20日借款180萬元給朋友
並且於士林法院公證處公證過
但此朋友分文未還
據說此借據有15年有效期是否正確?
此借據是否過期?
近期想辦理債權憑證,手續該如何辦理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田先生:你好!
1.84年3月20日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為到期日起十五年沒錯.
2.該日既為借款日,則到期日自在其後,因此至今未逾15年應可確定.
3.欲請求法院發給債權憑證.須先於到期日後起訴(或請發支付命令)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俟對方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即可發債權憑證於債權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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