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是公務人員,幫人擔任車貸保證人
主債務人無法如期繳納時銀行即對我採取一連串的強制執行動作
包含扣薪、對我名下房子進行假扣押
年後竟然執行法拍的動作
我與其協商,銀行要求我一次全數清償帳務
我對其催收行為表示不滿
明白表示應先對抵押物-車子及主債務人進行求償
不足部份才由保證人平均分擔
但銀行表示他們可選擇對其有利的方式求償之
我認了,與其協商一次清償的金額
我要求銀行要扣掉我代為清償期間的利息
並要求要核發清償證明
畢竟我可以將車子過戶成為我的,但銀行表示不接受
只能免除我保證人的責任,不給我清償證明且無法讓我過戶
請問:
1.法律上有什麼規定可容許銀行如此做?
2.我引用銀行法第12條與銀行爭議,為什麼他們不認可?
3.有什麼規定保證人清償保證部份,仍要求要連帶清償主債務人在其銀行其他債務後(非擔保部份),才要核發清償證明?這樣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請幫幫我吧!
為了當保證人,害我連房子都快没了
銀行真狠...
A: 你好,你所提之問題非企業經營相關法律問題,本站得不予回答。
A:
您好,
1、銀行是根據與債務人間的契約約定而不核發清償證明。
2、你代為清償後,會代位取得清償部分的債務。但車子並不是登記給銀行,銀行只是動產擔保的債權人,要直接將車子過戶給你恐有困難,但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0條,可向銀行取得清償證明書以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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