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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問題進行以下之回覆,詳細情形仍須依具體個案狀況判斷,如有需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一、主張雙方成立一個「單色,數量1,價格為458元」之買賣契約
(一) 首先,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倘您有於商品資訊中明確標示該商品為一組12色,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496元,且下單之數量需為12。買方卻仍於數量上只下單1,那雙方所合意成立的就是一個「單色,數量1,價格為458元」之買賣契約。
(二) 因此,在契約範圍內,若買方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於收到商品後七天內,要求無條件退還商品並解除契約。您可以於買方解約後,依據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請求返還商品,若已有使用而導致無法返還,也可以請求返還商品的價額。但若屬於例外之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買方即不得退還商品並解除契約。
(三) 此外,雙方所成立之契約內容既僅有「單色,數量1,價格為458元」,則在此契約範圍外的部分,買方收受就沒有法律上之合法依據,不論買方有無依消保法規定解約,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您均可向其請求該部分之不當得利。若有無法原物返還的情形,亦可請求償還物品之價額。
二、主張雙方成立一個「1組,數量12,價格為5,496元」之買賣契約
(一) 若依據您發貨錯誤,以及買方後續仍拆封使用商品之客觀事實推論,您們間有可能被解釋為成立一「1組12色,價格為5,496元」之買賣契約。因此,若買方仍依消保法規定請求退貨解約,您也可依照上述內容,向買方請求不當得利。
(二) 倘若買方於收受商品後,不給付價額,亦無消保法買方可退還商品並解約之情形,您可依據下列方式處理:
1、 向買方請求買賣價金
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若買方遲不付款,您可向買方請求買賣價金。
2、 若仍不付款,可於催告後解除契約,並主張損害賠償
(1) 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1條第1項,「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2) 因此,若買方仍遲不付款,您可訂個期限催告他給付,期限屆至仍不付款,即可解除契約,並請求買方返還商品。但若商品已遭使用,而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的情形,則可要求買方返還商品之價額。同時,若您因此有所損失,亦可進一步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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